为秉持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了解研判经济发展新的常态下环境形势,精确做到我国各类污染源废气及污染管理工作状况,国务院要求以2017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间点,积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我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旗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还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管理设施、移动污染源以及其他产生废气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还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废气情况、污染管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等。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将严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遵守保密义务。
污染源普查对象应该积极参与、因应污染源普查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假造、伪造普查资料。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根本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必需依法已完成的根本性政治任务。
让我们联合行动起来,通力协作,积极参与,保证我旗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成功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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